恶意差评是否负法律责任(恶意差评须担责)
近日,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测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测评博主未购买、体验带货博主的商品,却在测评视频中发表测评言论,声称“大网红卖货为什么如此没有底线”“你知道这种东西害了多少中国人吗”。视频中还包含了带货博主肖像,以及侮辱性语言等否定性评价。法院判决认定侵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据2月28日《法治日报》)
何谓“恶评”?就是用户对商品的评论内容是虚假的,不符合大多数购买过该商品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以此索赔甚至敲诈,不当得利。在本案中,测评博主未购买、体验带货博主的商品,却在测评视频中发表测评言论,进行恶意差评,被法院判定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加公开道歉。法院的判决显然是对恶意差评行为的一种否定和惩戒,具有警示意义。
恶意差评现象并非个案,已出现了“职业差评师”。2022年11月,在外卖平台开店的赵先生称遇到了“职业差评师”,对方索要1800元未果,他的新店被恶意差评连续攻击近半个月导致店铺的评分和销量急转下降。“职业差评师”不仅侵害了商家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他们故意制造虚假评价向商家索要钱财,显然是违法行为。
目前已有“职业差评师”被判刑的案例。2023年4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职业差评师”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利用商家害怕被检举、处罚以及影响营业的心理,在购买前即掌握了商品的“瑕疵”,且有敲诈勒索的预谋。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有期徒刑2年、1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5000元。
可见,测评博主“恶评”被判侵权,给“职业差评师”敲响了警钟。所谓“职业差评师”实为“职业敲诈师”,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打击。一方面,要规范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评价行为。消费者评价应本着真实、客观原则,如故意作出虚假评价,损害商家形象和经济利益,则可能构成侵权,商家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电商及外卖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等,完善交易规则、健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除了追究“职业差评师”法律责任外,还可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斩断其不当得利的利益链条。